驾车撞人后,司机给伤者留下虚假手机号码、车牌号码,随后离开了现场。昨天,据事故处理交警介绍,涉事司机恐将构成逃逸,面临罚款、拘留处罚。
1月30日13时50分左右,通州区公安局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110指令:南通高新区金桥路金和家园门前,一辆轿车将电动车驾驶人撞伤后逃逸。中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伤者谢某的女儿告诉勘查民警,她母亲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被从小区里出来的轿车撞倒,母亲额头、脸上蹭破了皮。轿车司机下车后查看了母亲的伤情,认为没有大碍,给了15元钱,留了张便条称以后有事找他后就驾车开溜了。约过了10余分钟,母亲头痛得厉害,周围热心的围观者就照着肇事司机留的电话号码打过去,竟然打不通,最后发现肇事者留的电话号码只有10位数,而且留的车牌号与围观者记录的不一致。
根据肇事者留下的号牌信息,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发现,车辆为灰*,而现场围观者表示肇事车为白*。此后,民警根据热心群众所留的牌照号码查询车辆,伤者一眼确认正是该车。办案民警于是将车主通知到中队配合调查。据车主樊某交代,当天下午,他驾车准备去单位上班,当车辆驶出小区大门右转弯时,从东边过来的电动车从车左侧斜插过来,避让不及,电动车右侧把手与汽车左侧前部发生刮擦,电动车驾驶人随即摔倒在地。他下车后询问其有无大碍,在得到没有其他不适的答复后,见其脸部受了点轻伤,就从身上掏出15元零钱,让其买点消炎水消消毒,因单位还有急事处理,就留了张便条,将车牌号及电话号码写给对方,而后驾车去了单位。当办案民警问其为何将牌照号码中P、H两个英文字母换了位置,而手机号码又少了1位时,樊某称是当时一时紧张所致。
警方表示,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标准》,发生事故后,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樊某的行为或将构成逃逸,面临罚款1000~2000元,记12分,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记者张亮通讯员顾燕
原标题:通州:撞人后留下虚假信息或构成逃逸,面临罚款、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