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年欠1.7亿 女子竟跟债主同居?

法律法规网 作者:gyping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1-29 10:39:52  评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女子竟然欠下1.7亿,她怎么会欠了这么多钱?欠了这么多钱要怎么还?法院会怎么判刑?

曾与债主同居4年?

2011年至2013年,被执行人朱某曾与男子白某同居生活4年之久,期间向白某出具金额为1.8亿元的借条。

为啥写下巨额借条?

朱某称,她与白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白某为防止她不再和其同居生活,逼迫她写了1.8亿元借条,她认为,该借条完全是白某为了控制她长期与其保持同居关系的手段。

法院怎么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白某与朱某之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为有效。一审判决朱某向白某归还1.7171亿元借款。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

华商报讯(记者 张云飞)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第一期80人名单中,30岁女子朱某欠1.7171亿元高居榜首。名单一发布,便引发热议,不少市民认为此女能欠下上亿元必定“不简单”。

同居4年

欠下1.7171亿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白某(男)先后给朱某借款共计1.7171亿元。2013年11月18日,经双方商议后,朱某将1.7171亿元和此期间的资金利息凑整,向白某出具金额为1.8亿元的借条以明确债权。

白某认为,朱某一直未向他偿还借款,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便将朱某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主张朱某偿还其1.8亿元借款。

庭审期间,朱某辩称,从2010年开始至2014年6月份,她一直与白某同居生活4年之久,在此期间,她从未向白某借过款。虽然白某给她打过款,但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的花销,以及每次殴打她之后给的补偿,并非是她向白某的借款。

女子称借条是同居关系的逼迫手段

朱某认为,白某所持的借条并非双方真实借贷的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并未发生借贷事实。2014年2月份,她与白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白某为防止她不再和其同居生活,便用剪刀剪了她的头发,并逼迫她书写了白某所持有的1.8亿元的借条,在书写借条时还要求她将时间写在2013年11月18日,该借条完全是白某为了控制她长期与其保持同居关系的手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白某与朱某之间1.7171亿元借贷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为有效。白某关于1.8亿元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中,1.7171亿元的部分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其余款项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某向白某归还1.7171亿元借款。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朱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了解,2017年10月1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2017年11月6日将朱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朱某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白东平说,朱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于11月27日主动和当事人协商,决定全部履行还款义务。


情人分手时写下巨额欠条,情人间写的欠条是否有效

情人分手时写下巨额欠条

原情人关系因男方妻子发现而分手,双方清算经济关系男方向女方立写了十万元欠条,因男方不如期还款女方告上法院。一二审中男方均主张是受对方胁迫而立写的欠条并举了电话录音等作证,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男方的证据不合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判其败诉。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钦北区法院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驳回了男方的上诉。

原告女方陆某和被告男方朱某是广西钦州某公司的同事,2011年5、6月间,双方交往较密切并发展成为情人。2012年7月,因被告朱某的妻子发现了双方存在超越了同事的暧昧情人关系后进行干涉,原被告双方遂产生纠纷。2012年9月14日晚,原告找被告协商终止双方关系并处理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事宜。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认被告在之前欠下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于次日凌晨立写《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欠条》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拾万元整,所借款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署名。

因欠条约定的还款期满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3年3月28日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情人间写的欠条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立写《欠条》是双方终止交往关系后对交往期间经济往来的账目的结算,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系情人关系,其立写《欠条》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因原告胁迫所致,原告也承认出具《欠条》当晚没有给付过现金或转账过款项给被告,因而《欠条》载明的内容不真实。对此,被告提供了短信列表以及电话录音以证明其是在原告以跳楼、割腕、吵闹、不允许被告离开等方式的情况下立写《欠条》的,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上述电子数据证据未经合法方式获取,原告不予确认,法院因而不予确认,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支持其辩驳理由。被告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立写欠条时为原告胁迫,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所立欠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当时存在胁迫行为,原告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威胁解除后报警维权,但原告均无此行为。因此,被告的辩驳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10万元有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欠条”是在受被上诉人胁迫所写。一审以上诉人提供的短信及录音资料未经合法取得不予认定错误;一审以上诉人事后没有报警为由认定债务真实错误;当晚双方不存在任何协商行为,只是被上诉人大吵大闹、胁迫上诉人立写欠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陆某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钦州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以自杀等方式胁迫上诉人立写本案的《欠条》,但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短信列表及电话录音资料不连续、完整,特别是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以跳楼、割腕等方式胁迫其立写《欠条》的内容在录音资料中均没有反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因此,上诉人主张受胁迫立写《欠条》的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自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至2012年间曾经是情人关系,双方之间有经济上的往来不悖常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立写的《欠条》为依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部份借款资金的来源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上诉人否认该债务真实时,应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但上诉人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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