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讯,今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两年前的“鹦鹉案”终审宣判。2016年5月,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某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资料图 与本文内容无关 新华社发 徐永春 摄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不服上诉。
2017年11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深圳中院曾先后两次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
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告诉记者,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从法理上来讲,法院不应当适用:“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常明显地违反上位法。他把驯养繁殖的动物,直接解释为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是和刑法相抵触的。”
据徐昕介绍,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作出过一个复函,“指出了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要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过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徐昕昨晚接受采访时称,作为辩护人,他认为,被告人王某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是充分的,认定王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用来定罪所适用的法律错误,王某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个罪名它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何物种,必须要明知它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但是王某他其实并不知道他养的这个鹦鹉是所谓的CITES公约附录二的、人工驯养繁殖的也受到保护的物种。而且一般的公众都不太可能知道,这样的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为市场上普遍有出售网上普遍有出售。王某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据央广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