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台湾省基隆一位女子2年前在健身房遇见一位男子李某,随即陷入热恋,交往初期2人非常甜蜜,天天滚床单大战,未料之后却发生争执,女子控诉李某对她施暴,甚至性侵她2次,但法院调查发现,在女子控诉遭性侵之后,竟主动买鸡排要到男方家里吃,认为李某性侵罪证不足,最后判李某性侵无罪,但依3个伤害罪各判他3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李某2016年2月在健身房认识女子,2人很快地成为男女朋友,但女子控诉,男友在2016年8月与2017年2月因为求欢遭拒,分别在女方家中与旅馆内性侵她2次,还动手殴打她,造成她眼睛黑青、眼结膜出血等伤害,因此将李某一状告上法院。
但李某否认性侵,他表示,2人至2016年8月已交往10个月,这期间他们频繁地发生性关系,最少1星期2到3次,甚至有一个月天天激战,女方都不曾拒绝。不过2016年8月底,他却在女方家求欢遭拒,虽然因此爆发口角,却只有抚摸女方手臂安抚她,不久后2人便上床睡觉,他既没有硬上,2人也没发生性行为,隔天女方说自己想买衣柜,李某还给她5000元。
至于2017年2月那天,因为2人家里都有长辈在,因此女方提议便到旅馆开房,进了房间后,女子主动推倒李某,压在他身上要发生性关系,因此2人便激战了半小时,隔天女子还买鸡排到李某家和他一起吃,李某强调,自己绝对没有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
法院则调查发现,女子在控诉遭性侵的时间后,还传私密照与露骨话语给李某,若真的遭性侵,那这样的行为“诚属不可思议”,之女子后某子也承认,是她主动要去旅馆开房,不但刷卡付费,期间李某还外出购买饮料,女子若遭性侵,有充分机会可以离去。
因此基隆地方法院最后判李某性侵部分无罪,但依验伤诊断书与证人证词,依3个伤害罪各判他3月有期徒刑,应执行有期徒刑7月,并罚款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