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位余姓醉汉,去年8月晚间搭乘台北地铁,因小孩在车厢内嬉闹玩耍,当场接续辱骂2次五字经,遭依公然侮辱罪起诉。士林地方法院认为,余某缺乏尊重他人名誉的法治观念,且否认犯行,处罚金3千元。
判决指出,余某有酒精依赖,余某和前妻搭乘地铁,因车厢上小朋友嬉闹,怒骂五字经,遭依法送办,当晚11点多酒测值高达1.3mg/l。余某辩称,告诉人用“不友善的眼神”回答那些不是他的小孩,只是发生口角,并没有说脏话。
告诉人在法庭上证称,去年8月25日晚上8点多,带着2个女儿搭地铁,在士林至剑潭站间,车厢有许多小朋友嬉闹,当时有跟被告说“不是我的小孩”,但自己还是跟小朋友说“小声一点,因为有人生气了”,余某就站起来骂五字经2次。
车厢上的证人称,当下有跟余某说“小孩在不要骂脏话”,余就呛声“好胆再说一次”,接着拿起手机录影。证人按下紧急铃,余某的前妻见状,也用手机拍摄,双方为抢手机发生争执,前妻怒告对方犯强制、伤害罪,经查已不起诉处分。
判决书指出,证人与告诉人只是同车厢乘客,无利害关系,不用冒伪证罪风险,且告诉人有陈述被告还辱骂“大抠耶”,但证人证称没有听见此部分。
法院审理时,余某说当天意识清楚,知道发生争执的经过、内容。法官认为,余行为时,并无精神疾病,审酌被告因与告诉人发生口角争执,非理性沟通,在北捷车厢大声辱骂告诉人,缺人尊重他人名誉,处罚金3千元,可易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