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马案用不存在判决 北检:有此判决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3-14 22:48:29  评论(/)

前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教唆泄密案,今天遭检方起诉。不过有媒体报道,起诉书中疑引用一个“不存在”的最高法院判决;台北地检署指出,确有此判决,并无违误。

北检起诉马英九涉犯泄密罪等案件,媒体采访一名李姓律师询问相关看法;李姓律师表示,北检起诉书引用一个不存在的判决,来认定马英九有保密义务,还有问题。

北检晚间指出,所引用的“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判决,是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所侦办的泄密案件,经判决确定后,于该确定判决中就刑法上所保护“秘密”*质加以阐述,认若泄漏之秘密仍具“非公知*”,而不失其秘密之*质等语,且该判决经列为最高法院刑事庭具参考价值之裁判。

北检强调,本案结案书类引用该号判决,是针对“100特他61案”侦查内容经泄漏后,是否仍为秘密即“已经泄漏之秘密是否为秘密”加以说明,并非直接因此认定马英九有保密之义务,论者就此恐有误认。

北检公布的“101年度台上字第2970号”裁判要旨如下:

刑法上所保护之秘密,必须具备“非公知*”,倘具有通常知识经验者,依媒体相关之报道,参酌客观之情事,得以判断该报道系出自于确切之资料或消息来源者,即足认为该资讯已经“公知”,而非秘密。

也即该资讯内容已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众所周知达明确无疑之状态,而与依法注销、解除秘密之公开程度无异时,即不具保护之实益,而非刑法所规范之秘密。

至该资讯泄漏或交付于某特定人或机关,固无回复原封存状态之可能,但仅泄漏或交付予某机关或特定人知悉,而未达公开之程度;或内容虽经谣传揭露而犹待确认时,仍具“非公知*”,而不失其秘密之*质,倘再泄漏或交付于第三人,即有扩大损害范围或内容遭双重确认之虞,此种再泄漏或再交付之行为,仍难谓非泄密,自有处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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