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陈姓女驾驶,酒驾行经台65线高架道路时,撞伤执勤中警员陈昭宏,导致陈员双腿粉碎*骨折、右小腿截肢,全案经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陈女之前就曾因酒驾被吊销驾照、缓起诉,却又无照酒驾撞伤警员,事后未达成和解,法官痛批她不知悔改,依酒驾致人重伤罪重判3年2月,民事求偿1千余万元,另移由民事庭审理。
陈女去年7月16日,于台65线高架道路撞伤陈员,事发当时她称会撞上是因为阳光太刺眼,但酒测值却高达0.87毫克,她随后又改口与朋友在吉林路吃姜母鸭,有喝一罐啤酒,但警方调查发现,当天店家根本没有营业,陈女才坦承是到朋友住处喝酒,还说自己不常喝酒,但“每次一喝就会出事”。
根据判决书指出,陈女2014年间就曾因酒驾被逮,遭吊销驾照并获桃园地检署缓起诉1年,却不知悔改,去年再度酒驾撞上陈员导致重伤,陈员无法再执行警员外勤工作,陈妻要扛起家计,且医疗费用也是一笔庞大负担。
陈女虽当庭认罪,并一再向陈员及陈员家人道歉,希望法院让她易科罚金,但法院安排3次调解,陈女因无业拿不出钱和解,法官认为她毫无悔意,且肇事时并非自首,而是被警方查觉是肇事者,重判她3年2月;该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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