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幼女逃亡十年 曾多次盗窃被数罪并罚 [热事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股城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31 16:25:10  评论(/)

今年46岁的罗某2006年时在路过一个村庄时,将正在地里玩耍的未成年幼女强*,随后,一逃就是十年。2015年9月6日,罗某因犯盗窃罪被横山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期间,2016年3月28日又犯盗窃罪被子洲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2016年9月9日,因涉嫌强*罪被子洲县公安局从榆林监狱提出羁押至子洲县看守所服刑,2016年11月12日被子洲法院决定逮捕,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大观强*幼女逃亡十年

2006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罗某在电巿镇喝完啤酒后回家,途中路过该镇某村时看见被害人小花(化名)独自一人在摘苹果。由于一直未婚又酒后冲动,顿时产生欲望,发现苹果地周围无人后,就对小花进行言语威胁,小花因害怕不敢反抗,罗某就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20多分钟后,罗某突然听见有人说话,立即逃离现场。

2006年7月18日,子洲县公安局接到小花的父亲报案称:女儿在自家果园地里摘果子时被一陌生男人强*,子洲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06年7月18日决定对立案侦查。2006年7月17日13时至16时,子洲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提取1根毛发和2摊可疑血迹。2016年8月9日,鉴定显示,现场提取的毛发正是罗某的。小花被侵害时未满12岁,属于幼女。

大观强*幼女逃亡十年

罗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对其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罪。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某供述其在**被害人时就已经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并且当时实际情况是被害人还不满十二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罗某犯盗窃罪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3000元。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又犯强*罪,依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罗某屡教不改,主观恶*和人身危险*较大,其虽当庭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罗某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管制十个月零四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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