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举报贪污 被村支书雇凶打死 [热事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股城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12 10:31:16  评论(/)

因62岁的村民张某多次到镇里、区里举报自己贪污,北京大兴区黄村镇小陈庄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杨殿保出资近12万元,雇凶伤人,后张某被打致死。近日,北京高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殿保无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犯也都被判刑。

大观村支书雇凶打死人

今年61岁的杨殿保曾任小陈庄村党支部书记、小陈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三合北巷社区居委会筹备组副组长等职务。

2014年10月7日13时许,侯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合北巷路边,持用羽毛球拍袋包裹的铁棍殴打张某,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邵某先行给付侯某酬金人民币1万元。杨殿保事后给付邵某酬金人民币7万元,邵某另给付侯某酬金人民币2.3万元。

杨殿保供述称,他和张某都是小陈庄的人,很早以前就认识。2010年小陈庄改建拆迁,成立了一个经济合作社,由经济合作社出面去运作这些资金,每年给每个村民8000元的分红。张某是上门女婿,女儿又是超生的,虽然交了罚款上了户口,但经济合作社还是觉得不能分钱给他的女儿。之后张某就四处上访告状,而且还经常到办公室来闹。

大观雇凶打死人

杨殿保称,2014年七八月份,他在和合作社的司机王某聊天的时候说起了张某这事,当时王某就跟他说回头把邵某找来教训张某。说完这事之后没多长时间,有一天王某就带着邵某来到办公室。在办公室里王某把张某的事跟邵某说了,邵某说回头找人。之后邵某就要钱,说找人需要花钱并且要15万,杨殿保当时说没有那么多钱,就没答应。大概9月底,王某又带着邵某来找杨殿保,还是说教训张某的事,邵某又要12万,但是杨殿保称他还是没有给。

邵某则供述称,当时王某打电话让去一趟办公室,到了办公室后发现杨殿保也在,两人跟他说让他去打一个姓张的老头,他当时就说不打。他俩就让给他们找人打,他说找人需要钱,大概15万,杨殿保说考虑一下,过了两三天,王某给他打电话说给他12万,他答应了。后来,杨殿保、王某再次把他叫到王某办公室,详细给他说了要打老头的住址等情况,还让他下手重点,把老头打住院。

在跟杨殿保谈妥后,邵某找到了想来京挣钱的侯某,把杨殿保让找人打张某的事跟侯某说了。

根据侯某的供述,邵某让他帮个忙,帮杨殿保教训个人,但具体打成什么样没说。他后来知道钱是杨殿保出的,打人这事给了他3.3万元,而之所以要打人,是因为张某总是举报杨殿保。事发当天,他从附近工地捡了一根铁管,外面套着一个装羽毛球拍的塑料袋,作为打人工具。后来张某骑着自行车过来,他就打了张某胳膊一下,之后赶紧跑了。

在侯某打完人并把消息通知给王某之后,邵某、王某叫来杨殿保,3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事发地点看了一下情况,在案发现场看到一摊血,他们没让司机停车就直接从案发现场边上开了过去。

据当时的目击者称,他当时骑车从案发现场附近经过,突然听到“啪啪”声,看见马路对面有两个年轻人从东往西追着一个骑车老头打,“啪啪”声就是其中一个年轻人用手里的一个像羽毛球拍一样的棍状物打那个老头的声音。打了几下后,两人掉头跑了,那个老头用手捂住额头,慢慢地倒在地上。于是他就报了警。此外,在邵某向杨殿保拿钱时,因为怕出事了杨殿保不承认,邵某带了录音笔去找杨殿保,并且录下了他们谈话的内容。在录音里,杨殿保说“只要不揍脑袋,不揍心脏,腿揍折了,以后电话里、见面都不要提这个事”。邵某则在录音中称“永远不提,这事过去了,杨哥您放心,从今以后,永远不提这事,跟咱一点关系没有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杨殿保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及合作社董事长,对张某的举报不满欲报复,伙同他人预谋、出资雇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张某死亡,其对信访举报人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卑劣,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起到主要作用,杨殿保在事实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深,人身危险*大,犯罪*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中当严则严的刑事政策,且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抗诉,应当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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