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许姓少女前年因不满同父异母妹妹影响到家庭生活,产生敌意,持刀杀死三岁妹妹,一、二审判刑六年。女童生母诉请赔偿,台南高分院判决许及父母要连带赔偿二百一十万元。
许姓男子因夜市摆摊认识小三,生下女儿,他不顾家人反对,坚持将小女儿带回家,由妻子照顾。虽然非己出,许妻细心照顾,很疼爱,但看在十七岁女儿的眼里,却很受伤。
前年七月间晚上,许姓少女以水果刀刺死妹妹,一审判她六年徒刑,检察官认为许女未真正忏悔,判刑过轻,提起上诉。
二审以许女是因同父异母的妹妹进入家庭后,造成她长期无存在感,才起杀人意念,是偏差观念与失能的家庭教育造成,认为应让许女对未来保有一丝的希望与憧憬,仍维持原判。
女童生母另诉请许女及许的父母连带赔偿六百万元,一审判赔偿扶养金、精神抚慰金共二百一十万元。但生母认赔偿精神抚慰金一百五十万元过低,上诉台南高分院,要求再赔三百八十八万元。
许的父母认为,生母自女儿出生三个月后就未曾照顾养育,关系不紧密,求偿金额过高。合议庭参酌双方的经济、教育程度,及许杀害妹妹非常情所能预料,仍维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诉。许女已高中毕业,目前帮父亲摆摊做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