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止恶房东,台湾内政部地政司草拟了“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包括二十一点应记载与八点不得记载事项,明定房东不得限制房客报税,应由房东负担的税费若合约期间因政策调高,也不可转嫁到房客身上。业者认为,上述两项规定对房东影响最大,多少也可揪出有心逃税的房东。
地政司称,虽然该草案仅规范企业经营者,但以租赁为业的个人(即职业房东),若经由地方政府查核属实,也须受到规范;例如前阵子引发高度争议的房东张淑晶或是知名投资客刘妈妈等,也可能由地方政府认定后纳入规范。
信义房屋不动产企研室专案经理曾敬德认为,此草案规范企业经营者所使用的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可能要厘清“企业经营者”的定义,否则可能造成误解。
房东不得限制房客报税
内政部在九十一年推出“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但不具强制*;现进一步草拟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并订有罚则。根据“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共有二十九点,其中二十一点应记载事项包括:契约审阅期、房屋租赁标的、租赁期间、租金约定与支付等。
另有八点不得记载事项包括:不得约定抛弃审阅期间;不得约定广告仅供参考;不得约定租客不得申报租赁支出;不得约定租客不能迁入户籍;不得约定应由房东负担的租税与费用,若较出租前增加,增加部分由房客负担;不得约定租赁双方交屋后,房东排除民法上瑕疵担保责任;不得约定租客缴回租赁契约;以及不得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的约定。
地政司说明,第四项是针对房客为申报租金,可能有迁入户籍的需求;第五项则是防止房东因房价政策、水、电、瓦斯等调涨,而将增加的税费转嫁给房客。
订有罚则 最快年底上路
地政司指出,目前草案已送到行政院消保处讨论,若无须修正,最快年底上路,实施后,若企业经营者未依规定执行,第一次会要求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内改正者,可依据消保法规定,处三万至三十万元不等罚锾并限期改正;若仍未改善,则可罚五万至五十万元,并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