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消费者保护官陈世钦表示,若网络购物,企业经营者不愿提供解约退货资讯时,消费者7日鉴赏期最长可延到4个月。
陈世钦表示,近来连续接获多起消费者打电话询问,在网络购物依消保法规定网络购物有7日鉴赏期,但业者未留下任何联络方式,消费者无从表示解约退货。
他表示,消保法上“访问交易”或“通讯交易”的特种交易,如果企业经营者未提供消费者相关解约资讯,则7日解除权应自业者提供解约相关资讯次日起算。
他表示,如果业者不愿提供解约资讯,则契约解除权将从消费者收到商品后逾4个月才消灭。换言之,无论是访问交易或通讯交易,企业经营者应主动提供消费者解除契约行使期限及方式。
他表示,因网络有无远弗届及身份隐匿的特*,若企业经营者恶意使用假资料时,纵然消费者依法可主张于7日鉴赏期内解除契约,但恐因公文书无法送达,以致难以进行行政申诉或司法诉讼等救济程序。
他提醒消费者从事网络购物时,仍应慎选合法有商誉的企业经营者,切莫向资讯揭露不明的店家或个人交易,导致财产上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