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钧凯/台北报道
防蛀从“盐”下手,卫福部食药署今天正式公告,宣布开放加氟食盐今年7月1日起可上架贩售,不过须严格标示“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等品名,且只准许1公斤小包装、限家庭内使用,以避免摄取过量。但煮夫煮妇想买含氟盐,7月市面上恐怕还找不到,因为迄今还没业者来向食药署申请生产。
食药署今公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针对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且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咨询牙医生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字样。
食药署也将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氟化钾及氟化钠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好同步让加氟食盐可于7月1日上架贩售,其限量为200ppm以下,且氟化钾及氟化钠不能混用,标准比欧盟严格。
食药署食品组简任技正曾素香,食药署开放的加氟食盐,不但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且只开放添加于1公斤以下的小包装家庭用食盐供民众使用,食品添加物业者应先向卫福部办理氟化钾及氟化钠的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经核准者才能生产。
避免过量,食药署强调,加氟食盐只能在家庭内使用,如果餐厅、小吃店等营业场所、业者也使用,已违反食品良好卫生规范GHP,可令限期改善,若仍违规则可开罚3万到300万元罚款。
曾素香说,目前还没业者来向食药署申请生产,因此,7月开放之后,短时间在市面上应还买不到加氟食盐,但只要业者来申请,食药署都会加速审查,只要有商机,相信业者都会有兴趣。
食药署指出,食品添加物如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文件,或是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相关标示规定者,可处3万到300万元罚款;未依规定标示的包装食用盐品,应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者,没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