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潘姓男子被控摸女子胸部上法院,当庭“咬”警察作笔录前“拥抱我,拐我认罪。”法官看光碟发现潘警询时神情自若,没有警察先礼后兵情形,台北地院昨天依违反*骚扰防治法判潘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潘姓男子涉嫌于去年九月二十一凌晨,骑脚踏车经过台北市厦门街时,对一名女子以手拍、抓被害人左胸部方式*骚扰,得逞后逃逸;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查获潘送办,检方依违反*骚扰防治法起诉。
法院开庭时,潘姓男子否认犯罪,他说警察在录音、录影前先拥抱他,希望他承认,还说承认了就没事了;他还说,检察官用比较强硬的语气对他,“其实我心里很害怕”。他强调,警察、检察官作的自白笔录,都不能算证据。
法官勘验警询光碟,发现潘当时供称以手碰被害人胸部,还能描述出被害人反应是“yelling”;潘受询过程发出微笑,毫无惧*,警察安排翻译人员陪同,问话口气平和,速度也缓慢,没有强迫或暗示潘认罪。法官也勘验地检署侦查光碟,发现潘一开始未能理解检察官的问讯,经检察官解释,潘回称已经了解。
法官根据警询、侦讯二张光碟呈现的画面,认定潘主张“被拥抱后被迫认罪”的辩词不可采,判决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