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新店某社区一名管理员,替女住户更换楼梯间电灯泡后,佯称有异物入眼,要求借用女住户家厕所,未料却强行以**磨蹭女子、揉捏臀部,二审高院审理后,判他10月徒刑。
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1月,在新北市新店区三民路上一处社区大楼工作的管理员,收到通知到一名女住户的家门外更换楼梯间电灯泡,并由女子在旁稳固折叠梯预防跌倒,换毕后却以眼睛遭异物侵入,向女子借用家中厕所。
女子出于好心,便开门让这名管理员入内,由于两人有身高差距,女子要求管理员坐在马桶上好方便清洗双眼,没想到管理员一时兽*大发,竟强行将女子压近身体以**磨蹭,而右手则不时揉捏女子臀部,女子反抗后管理员变本加厉,最后更施加力量**。
由于女住户的3岁孩童在浴室外,为了怕惊动小孩这名女子当时并未呼叫,待管理员离开住家后立刻报警,而这名管理员也被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判管理员10月徒刑。案件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时,管理员矢口否认犯案,强调是女住户之前遭他碎念不满、挟怨报复,但合议庭根据双方事后的对话录音、证人证词等,认定管理员有罪,因此维持一审认定,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