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68岁陈姓计程车司去年8月间,凌晨开车辗毙醉酒路倒黄姓男子,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2次鉴定,均认定黄陈没有肇事因素;但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陈应注意而未注意车前状况,也有过失,依过失致死罪判刑4月。
判决指出,陈姓计程车司机去年8月中凌晨开车行经板桥大同街,辗过53岁醉酒路倒黄姓男子,黄伤重不治;陈事后自首,黄抽血验出酒测值达1.7毫克。法院审理时,陈供称有开大灯,但天*昏暗只能看到车前约4、5米,黄躺在地上,他没有办法注意,因此未踩刹车。
法官勘验陈的行车记录器,认为画面显示陈仍有4秒可反应,应注意且能注意车前状况,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却未注意。
陈的律师指出,黄姓男子夜间醉卧马路,违反交通规则,陈无法预见,并无过失,且陈的行车记录器是红外线摄影镜头,拍摄的画面会比陈实际上看到视线更亮更为清晰,拍摄视角也比陈在驾驶座的视线更高更广。
律师指出,当陈察觉黄倒卧在地时,已没有足够时间反应刹车,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2次鉴定也均认定肇事原因是黄醉酒路倒马路。
但法官认为,当时行车环境仍有相当光线,行驶在陈前方的车辆也有闪避黄男,陈姓司机并非全无预见可能*,市区道路也不像高速公路几乎不会有行人闯入车道,认定陈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