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在本台节目表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的人士,如已就任必须离任,未就任就会取消资格,有关条文约束的职务包括行政长官、行会成员、主要官员,议员及法官。他指,法例并无提出可以进行第二次宣誓的安排,任何相关职务人士拒绝宣誓都有同一法律后果。
陈弘毅又认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上周批准青年新政两名议员重新宣誓时,仍未出现诉讼,加上立法会多数议员反对目前再为两人重新宣誓,主席有理由重新考虑,例如在原讼庭作出判决后再作决定。他又指,由于此次事件并非单纯立法会内部事务,律政司长按法例赋予权力提出诉讼,并非粗暴干预立法会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