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杀事件,继卫福部今(3)日指出,由于*侵害受害人死亡,且该案涉重大治安事件,故毋须隐去被害人姓名。北市观传局局长简余晏也表示,基于社会公益等前提下,媒体揭露受害者的姓名符合《*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此外,被害者照片也毋须马赛克处理。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不得报道或记载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项则明订,“第1项但书规定,于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道或揭露必要者,也同。”北市观传局研商后,表示此案件的报道事实不违反社会公益规定,故可揭露女作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