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不能证明黎智英款项是给予梁国雄本人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业电台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7-31 10:15:28  评论(/)

社民连梁国雄,涉嫌担任立法会议员期间,隐暪收受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款项,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区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词指,控方提出,梁国雄未有披露收受二十五万元款项,违反立法会议事规则第八十三条,但法庭考虑所有证据后,认为控方未能证明款项是给予梁国雄本人而非社民连。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判梁国雄无罪。

控罪指,梁国雄身为立法会议员,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在二零一二至二零一六年,隐瞒或无向立法会申报,他在二零一二年五月,收受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一笔二十五万港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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