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第三次审议高铁一地两检的草案,大律师公会向立法会提交意见,指一地两检无宪制基础,认为无法在不违反基本法的情况下立法,强调立法会并无权制订违反基本法的法例,如果认为可以留待法院裁决法例是否合宪,就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法律界郭荣铿指,一地两检违反基本法第18条,即是除了列在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全国性法律不得在香港实施。
律政司长郑若骅表示,尊重大律师公会的看法,但认为公会需要理解基本法第18条所指的全国性法律的含义,和内地口岸区实施的内地法律是否一样。她又认为,此次一地两检的安排,是一国两制方针下的独特情况,虽然其他普通法地区没有类似案例,但在实施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地方,都有通过立法实施一地两检安排,强调最终决定性在于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