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市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询问,房屋空置也要缴物业费吗?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何时起算?
对此,记者从住建委物管部门了解到,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出国)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既然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合同的效力对每个业主都是有效的。即使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应从业主实际收房日而非约定交房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