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婚前个人财产贬值费 法律支持吗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2-25 08:26:54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夫妻感情破裂不得不走向离婚的地步,近日妻子起诉离婚,丈夫提出一项索赔婚前个人财产贬值费,法律会支持吗?

章女士与吴先生都已年过六旬,5年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好。章女士诉称:结婚以后,丈夫吴安暴虐的**格暴露无遗,动辄无故殴打妻子,完全控制家庭经济。因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她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法庭主持调解时,吴安表示同意离婚,但结婚时他出资购买的冰箱、彩电之类的家电,属自己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现已严重贬值,要求章女士赔偿。经过协商,章女士自愿拿出1600元作为补偿,二人达成离婚协议。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贬值,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吴先生要求章女士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章女士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再婚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再婚夫妻就是指之前有过一段婚姻的在离婚之后再次结婚的夫妻,再婚夫妻也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婚前公证的,那么再婚夫妻如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再婚夫妻如何做财产公证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二、再婚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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