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月欠五百万 夫妻债务的界限是什么

法律法规网 作者:迷雪儿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8-01-05 11:12:43  评论(/)

法律法规网消息 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一不小心就会让自己背上一身债务,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婚姻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何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

结婚两月欠五百万

网易河南讯:加拿大海归董女士的经历颇显荒诞:王某与她结婚后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执行,她还成了“老赖”。记者深入调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这类群体目前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别一不小心让自己背上债务。

夫妻债务的界限在哪里

确实,很多婚姻由于结婚前双方了解不够,也没有进行婚前调查,导致婚后背负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质为前提条件。而之前所讲案例中的当事人之所以会背上巨额债务,究其原因就是对配偶财产状况不了解,同时也没有做相应的婚前财产约定,导致承担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女子酒后乱**怀孕产子 竟用一瓶矿泉水鉴别孩子生父

上海法治报讯,林小姐在大学二年级的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张先生,2014年11月29日,林小姐应邀与张先生吃饭,酒后二人发生了**关系,与吴先生处于热恋之中的林小姐不敢告诉男友,但此后,林小姐发现自己有了身孕。2015年5月,林小姐和吴先生“奉子成婚”,婚后仅3个月,儿子天天就出生了。当林小姐夫妇为天天申报户口时,派出所以林小姐怀孕三个月后结婚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本以为只是例行的手续,没想到鉴定结果出来后,所有人都惊呆了,天天竟然不是吴先生的亲生子。这时,林小姐才将与张先生那一次酒后发生的事和盘托出。感觉受骗的吴先生没有原谅林小姐,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

男方不认可并否认发生过关系

得知天天并非吴先生的亲生孩子后,林小姐找到了张先生。张先生在惊讶之余,对于突然冒出来的儿子并不认可。于是,林小姐和母亲约了张先生见面,并与其协商亲子鉴定及孩子抚养问题。然而,原来说好的面谈,最终张先生还是爽约了,但为了证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张先生表示愿意做亲子鉴定。他在网上找了一家鉴定机构。然而,在鉴定当天,他依然没有出现,只是寄来了一份带有血样的纸巾。该鉴定机构根据血样,鉴定结果为天天并非张先生所生。得知这一结果后,张先生便拒绝再与林小姐沟通。最后,张先生甚至否认了他曾与林小姐发生过两**关系。林小姐对这一鉴定结果坚决不予认可,她怀疑张先生邮寄的并非其本人的血样,要求重新做亲子鉴定,遭到对方拒绝。为此,林小姐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万元直至儿子成年。

庭审中喝过的矿泉水瓶成关键物证

2016年4月29日,该案在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林小姐向法院申请再次对张先生和儿子进行亲子鉴定,但张先生拒绝配合。而且,他也不同意就此前亲子鉴定中送检的血样是否是其血样进行鉴定。当天庭审结束后,发生了一个插曲,张先生将当庭饮用过的矿泉水瓶,丢弃在了法庭的垃圾桶中。目睹了这一切的林小姐突然想到,这个矿泉水瓶上的唾液或许能检验出张先生的DNA与儿子的亲子配型。于是,她向法院申请以该弃置水瓶为送检样本,用以鉴定亲子关系。林小姐的特殊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准许了她的申请,鉴定结果也印证了林小姐的推测,天天与张先生有亲子关系。

对此,李先生持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违反法院中立审理原则,属强制鉴定,并申请对送检水瓶上有无被告指纹进行鉴定,但此后又撤回了该申请。

法院认定:亲子鉴定结果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诉讼中未予遵守诚信原则,其对事实的陈述意见缺乏可信度。他虽在诉前通过寄送纸巾血痕样本进行了鉴定,但相关鉴定机构并未对其当场取样或确认过样本来源,故不能作为否定他是乐乐生父的定案依据。而对于那份由矿泉水瓶所做的亲子鉴定,法庭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认为,李先生将庭审中饮用后的水瓶丢弃在法庭垃圾桶中是其自身意愿及自由处分行为,该事实有庭审录像等予以证明,并与鉴定检材一致,故该送检材料来源及鉴定程序合法。法官认为,林小姐要求DNA检验是其在穷尽自身举证手段的情况下为补强证据而提出的申请,该申请既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条件,亦未侵害李先生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权益,属于她的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法院强调,林小姐对乐乐陷入身份不明的境地难辞其咎,但不慎重的婚前**行为是男女双方共同所造成。李先生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虽然导致查明亲子关系中丧失了一条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事实不应或不能查明。明确亲子关系不仅关乎身份关系的稳定及家庭和睦,更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案启动DNA检验符合民事诉讼审理原则。最终,法院判决乐乐随林小姐生活,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李先生每月支付乐乐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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