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夫妻在婚姻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不过现在后悔了,想撤销了,该如何处理?有什么解决办法?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给出答案,但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
由于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在笔者看来,能否撤销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
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夫妻协议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并结婚生子,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一套,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高某将其所占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张某。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张某多次督促原告张某前往房产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但原告高某迟迟未予配合,且原告高某以该赠与行为导致其无处居住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向被告张某赠与房产份额之行为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高某在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能否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在变更登记之前所有权尚未转移,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原告高某有权撤销对被告张某赠与房产份额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相互赠与动产或不动产,在所有权转移之前能否行使撤销权,应依赠与之目的而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我国《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也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驶任意撤销权。二、夫妻之间的赠与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如果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赠与财产协议,显然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质,一旦双方登记离婚,赠与人无权再行使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思路,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对于原告高某请求撤销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的赠与财产协议,法院判决驳回其提起的撤销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