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口罩被抓 一款N95口罩进货价...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2-04 10:23:3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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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口罩被抓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作为当前人们出行的必需品,成为今年最具销售量的“年货”。同时,因为口罩需求量极大以及生产商因年末休假大多停止生产,导致口罩缺货、断货、囤货的情况普遍存在,竟导致一罩难求,蹲点抢口罩成为了日常。而在此国难之际,发国难财的人也大有人在,哄抬口罩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回收二手口罩等行为,令人发指。

一、多地对哄抬口罩价格、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执法实践

1.1月26日上午,天津津南市场监管委接群众举报,一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一款N95口罩进货价格12元/袋,售价却高达128元。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

2.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处根据举报线索,对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两家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电脑内的销售明细,巡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明码标价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却于1月22日始,在之前售价的基础上分别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防疫有关联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拟对该药店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

3.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案情通报: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日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2月1日,太原警方协助北京警方,经过连续10小时奋战,在太原市小店区、万柏林区一举抓获2名销售伪劣口罩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该二人销售伪劣口罩58万余只,涉案价值达600余万元的。目前该2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处。

6.据深圳宝安警方介绍,在宝安松岗街道的一家药房,有顾客反映购买了二手的口罩,警方接报以后马上就进行了现场的查处。在现场查获了一批没有任何标签、标识、厂名、厂址,却标称N95涉嫌假冒伪劣的口罩700多个。通过后续调查发现,这家药店已经卖出1800个这样的N95口罩,还有24000个号称是高过滤卫生口罩。目前已经联合警方对该店的两名涉案的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查办。

二、哄抬口罩价格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问题

1.经营者恶意抬高口罩销售价格,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会遭受什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即使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也还有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待着无良商家: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该当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在公共场所不配戴口罩违法吗?

江西、四川等省份,武汉、广东、南京、湖北黄冈、河南信阳、河南三门峡、江苏溧阳等市,均要求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并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可能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三、公民发现哄抬口罩价格等行为可以怎么做?

公民可登录微信,点击“我”,然后点击“支付”,接着点击“城市服务”,可以看到“市场监督”板块,进入后点击“12315”,选择“我要投诉”,选择投诉单位,然后进行投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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