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报税季节了!今(105)年申报104年所得时,须依新修正的《所得税法》规定办理,而与往年不同。提醒民众特别注意下列各项变更:
一、关于“标准扣除额”方面:
虽然“免税额”仍为8万5;但单身之“标准扣除额”已从7.9万元调升至9万元;有配偶者之“标准扣除额”,也从15.8万元调整为18万元(参见《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
二、关于“特别扣除额”方面: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已由10.8万元调整为12万元(参见《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至于“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及“教育学费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仍分别维持往年的“每申报户27万元”及“每人2万5”。
三、关于“股利”收入方面:
在台居住的个人,对于在104年收受的“股利”,其原可扣抵的税额已减半(详参《所得税法》第66条之4及第66条之6之规定)。
四、关于“富人税”方面:
国人去(104)年度之收入,新增之第6款规定,年所得净额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适用45%税率规定(请参《所得税法》第5条第6款之规定)。
至于不动产交易方面,自今年起实施“房地合一”实价课征。若该交易的房屋、土地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内”,或该交易得房屋、土地是于“105年1月1日后”取得者,须依第14条之4至第14条之8及第24条之5规定,课征所得税。
就此,财政部特别举例说明:
1.若甲于100年1月2日取得A屋,并在104年12月1日赠与配偶乙,乙后于105年2月2日出售A屋。乙虽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受赠至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但得将配偶甲持有期间合并计算,计算后超过2年,非属新制课税范围。
2.惟若甲于100年1月2日取得B屋,并在105年1月2日赠与配偶乙,乙又于106年1月2日出售B屋,因乙交易之B屋是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所以属新制课税范围。
总之,今年申报较往年更为复杂。对于没有会计师代为报税之一般民众,应是苦不堪言。但是,无论如何,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有任何税务疑虑,记得就近询问国税局,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作者介绍:李贵敏,曾任第八届立法委员,现任金典法律事务所所长,兼任交通大学科法所副教授、东吴大学EMBA副教授。热情活力十足的她,专注于公共事务的立法正义,现更与卡优新闻网合作,将其理念、思维与情感,透过文章与国人沟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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