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冉某在璧山某石油设备厂南岸区某厂房车间操作冲床放件时,因冲床失灵压伤双手。经重庆长城医院治疗后得出相应的诊断证明。后冉某向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1月26日,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冉某所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5年4月28日,南岸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冉某劳动能力为六级。
事故发生后,冉某多次向该厂讨要赔偿款,该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现今,冉某双手严重骨质缺损,不能从事任何劳动,无收入来源,且因看病花费十几万元,给家庭造成重大打击,因病致贫。
无奈之下,冉某于2016年1月7日诉至璧山法院,请求被告璧山某石油设备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373241元。
该案开庭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两期支付原告相应赔偿共计386000元,若被告任意一笔款项逾期未支付则原告冉某按照34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璧山某石油设备厂未按照调解协约定内容支付相应款项,冉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璧山法院收到此案后,按照办案流程及时对其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经查发现该公司在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有开户信息,专职查控人员立即对其采取了网络冻结措施,实际冻结到案款67000余元。
由于该公司最近几天要缴纳税款,我院通过网络冻结的账号不巧正是其申报纳税的专用账号,其打入的税款被我院冻结。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如果该公司逾期缴纳税款将会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该公司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十分着急,于是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2015年4月19日上午,案件承办人陆法官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组织双方和解。经承办人协调,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冉某案款300000元,其余案款自愿放弃。当天下午,冉某、陆法官、璧山某石油设备厂的财务人员及负责人一起到银行通过转账将这300000元打入冉某指定账户。
此案至此全案了结,璧山法院于当天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网络冻结。
2016年以来,璧山法院充分运用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累计发送查控请求3900余次,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980余次,累计控制被执行人财产2400余万元,执行完毕涉民生案件296件,使一份又一份的生效法律文书实际兑现,极大地保障了冉某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