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征所宣导“营利事业房地交易所得额不得减除土地增值税”。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征所常遇民众出售新制房地问题,例如民众提问:公司于104年1月取得房地,预计于105年间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额之计算,可以减除土地增值税吗?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征所表示,营利事业房地交易所得额是不得减除土地增值税的。
南区国税局民雄稽征所表示,营利事业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并持有2年以内房屋、土地,其出售房屋、土地应按实际交易价格,减除成本费用计算交易所得,并以减除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课税。避免重复减除,依土地税法规定缴纳之土地增值税,不得列为成本费用。
该所进一步提醒,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若系出售新制房地,则不得列为成本费用,惟出售非属新制房地者,仍可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项下减除。 民众若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