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哺乳禁上夜班 可自主提证明取消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yam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3-08 15:02:04  评论(/)

劳动部今发布解释令,禁止女*劳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夜间工作:产后一年内哺喂母乳及喂哺牛乳者,在午后10时至次晨6时原则上不可上夜班,保障产后女*劳工的生活作息正常。

劳动部劳动条件司说明,今天发布解释令核释“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5项,有关禁止女*劳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夜间工作的规定。所谓哺乳,不限于哺喂母乳,包括喂哺牛乳等在内,原则上为产后一年,但须尊重女*劳工的自主权及工作权,因此仍视个别劳工情况而定。

劳动条件司强调,女*劳工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亲自提出在产假后恢复出勤至产后一年内,“不须在夜间亲自哺乳的证明,可依第49条第1项规定从事夜间工作,即日生效”。

“由女*劳工亲自签署声明书或切结书,可作为证明文件,格式不拘于特定形式,但雇主绝对不可有强迫产后女*劳工签署,并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间工作的情事。”劳动条件司指出,对于产后一年内的女*劳工从事夜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雇主仍负有举证的义务。

劳动条件司提醒,上述有关证明文件,雇主应在事前妥备,雇主如果是在劳动检查后才请女*劳工补提供证明,则不予认采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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