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一人所有,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后兄妹三人翻悔,扶养人起诉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将父母的遗产判归其一人所有,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按法定继承由由被告姚乙继承位于万盛某社的房屋55%的份额;原告姚甲、被告姚丙、姚丁各自继承该房屋15%的份额。
姚戊、李戊系夫妻关系,育有姚甲、姚乙、姚丙、姚丁四姊妹,并在万盛某社修建农房一幢。姚戊、李戊先后于2002年6月、2003年6月去世。2005年3月1日原告姚甲与被告姚乙达成供养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02年、2003年病故,姐妹姚甲、姚丙、姚丁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姚乙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姚甲继承,姚乙、姚丁、姚丙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甲负责其姚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协议签订后,姚乙仍一直在炭窝煤矿帮助充电瓶、看矿,煤矿每月给姚乙200元至300元的工资,姚乙生活吃住在煤矿至2014年2月。
2014年初,按政策姚戊、李戊所建房屋属采煤沉陷区,需对该房进行采煤沉陷搬迁,被告姚乙也因年满六十,从煤矿回家居住,因此,从今年3月起被告姚乙随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位于万盛某社的房屋一幢。
姚乙辩称《供养协议》签订后,姚甲没有尽到供养义务,姚乙一直在煤矿打工,一人居住生活。姚甲直到2014年2月21日才将姚乙接去一起生活,目的是要姚乙出庭作假证,使她得到全部房产。
被告姚丁、姚丙辩称当时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的前提是原告要将被告姚乙养老送终,是附条件的,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继承。姚乙一直吃住在煤矿,因现在采煤沉陷政策,原告才将姚乙接到家中生活,原告未履行义务,且原告已61岁,自己都需要别人抚养,无抚养能力,不同意放弃继承,请求按法定继承由四人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且属死因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并未得到实际有效的履行;且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原告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原告有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权利,被告姚丙、姚丁也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该房屋已涉及采煤沉陷安置,须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妥。考虑本案被告姚乙属肢体三级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据此依法判决姚乙继承该房屋55%的份额,被告姚甲、姚丙、姚丁各继承该房屋15%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