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四中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系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将婚前房屋赠与儿子,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丈夫反悔欲收回,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反悔收回房屋无效,房屋归儿子所有。
李某与康某于2009年10月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长子康某某。2012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同意婚生子康某某由女方抚养,生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房子所有权属儿子康某某所有。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系康某婚前购买,房屋产权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离婚后,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康某反悔欲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屋,起诉至法院。
康某诉称该套房屋系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并非是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离婚协议系李某起草书写,康某并不识字,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情,即使涉案房屋视为康某的赠与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之规定,康某也可以依法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康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申请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系双方设立、变更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康某主张《离婚申请协议书》是由李某起草,自己并不认字,但是《离婚申请协议书》落款处是由康某签名并捺印,应视为康某对协议的确认,并且该《离婚申请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并发放了离婚证,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践约履行。现康某提出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其赠与,经庭审查明,涉案房屋确系康某在婚前出资购买,但这并不影响《离婚申请协议书》的效力,康某在《离婚申请协议书》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其行为合法有效。康某主张即使涉案房屋视为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康某也可以依法撤销这一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的权利,主要是源于赠予合同单务无偿的合同*质,即赠与人无偿的减少财产,受赠人增加财产而不支付任何代价,此规定体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原则。而离婚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的大幅的妥协和让步,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条件已成就,而负担赠与义务的一方反悔,对另一方来说则明显不公。因此,赠与的一方不得反悔撤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