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钱不算**…错! 业者被判4月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30 07:32:30  评论(/)

网民常KUSO电影经典台词“不给钱就不算**”,这句话不能当真!高雄市警方搜索1家美容坊涉嫌经营半套*交易,在包厢查获黎姓女服务生与尚未付钱的许姓男客,高雄地方法院认定店内经营*情,依妨害风化罪判处黄姓女负责人有期徒刑4月定谳。

市警局前镇分局2013年10月30日下午,持搜索票到前镇区永丰路1家美容坊,在包厢里查获黎姓女服务生和许姓男客半套*交易,许还没付钱,黎女供称美容坊负责人黄姓女子居间抽佣3成,警方侦询时,黄女否认是负责人,表示负责人是赖姓男子。

高雄地方法院一审时,黄女改口承认自己是负责人,没有逼迫、未反对女服务生与男客*交易,做半套她有收钱,愿意认罪,法官依妨害风化罪判处黄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但她上诉,又改口说自己不是负责人,只是女服务生。

二审合议庭认为,黎女指证,自己是由黄女应征到店内上班,对方在店内管钱,黎女与黄女没有仇怨,没有诬陷他人之理,黎女若非经黄女许可或默许,岂会甘冒遭解职或追偿损失的风险,擅自在店内与男客*交易,驳回黄女上诉定谳。

tags:业者   不算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