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险失保全良机 幸得法院及时变更终有善果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5:00:00  评论(/)

王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子赵某在事故发生六天后,才发现肇事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肇事车辆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遂到江津区法院申请对肇事者所有的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在了解到该案情况非常紧急后,加快审批手续,立即制发法律文书,并于当日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保全手续。经查询后发现,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已将该车出售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后经申请人赵某多方了解,肇事方另有房屋一套,也正在筹备卖出,法院遂于次日赶到房管部门对该房屋办理了查封手续,当事人的权益终于获得保障。

这是近日江津区法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受理的一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给了肇事者转移财产的时间,这也可能直接导致受害者在胜诉后难以获得足额赔偿。

交通肇事类案件,一般具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内容,若肇事方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受害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对于部分未购买保险或者脱保的车辆,受害人在胜诉后很难获得足额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积极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在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获得切实的赔偿。当然,对于已足额购买保险的车辆,或者造成损害较轻微的交通事故案件,应尽量避免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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