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案件被告人杨某却没记住自己的教训。其在2012年9月因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近日,被告人杨某又因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被江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为索取债务伙同张某、刘某等十一人,将被害人李某控制于重庆市江津区一农家乐内,监控、限制李某通信自由,禁止李某离开农家乐。期间,被告人杨某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皮带抽打的方式侵害李某身体。2015年7月21日,江津区公安局接报警后在该农家乐内将被害人李某解救。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有殴打、侮辱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283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所以,虽说追偿债务无可厚非,但若以非法方式追债侵害了债务人人身自由权的,其行为也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