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2时许,南川法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以下简称保全中心)接到申请人张某提供的被申请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渝G****6车辆的停放线索(万盛国际物流园)。该院保全中心执行干警预估执行实施风险后,立即组织保全力量(三名法警、一名执行员、一名书记员),驱车奔赴万盛实施保全。
该案系申请人张某诉中保全被申请人陈某、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点40分左右,保全中心执行干警到达保全实施现场,在申请人张某的指认下,执行干警找到了被申请人陈某。执行干警在依法出示了相关执法证件后,当场向陈某送达了执行保全裁定书并要求陈某将其名下渝G****6的轿车交至我院予以扣押。执行过程中,陈某以该车已被涪陵区法院查封为由拒不交出该车钥匙(实际上涪陵区法院只是在车管所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并未进行现实扣押,南川法院属于在另案中的第二轮查封以及现实扣押)。同时,以简某为首的其他人员共计二十余人也聚众阻拦、妨碍执法。
面对执行受阻,一方面该院执行干警给申请人陈某和聚众人员耐心解释本案相关法律规定、缓解现场紧张气氛;另一方面立即向院执行局领导报告保全中心执法现场受阻一事,并通知申请人准备实施第二套执行方案,即用拖车将被保全的车辆强制扣押至我院。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及努力规劝下,原聚众二十余人中大部分自行疏散,唯有简某等几人仍不顾抗法后果、阻碍执法,并将其一辆车牌号为渝A****5的轿车横向停放在工地通行出口。
南川法院执行局在收到保全干警执法受阻的消息后,立即组织救援力量(七辆警车,合计三十余人)火速赶赴保全受阻现场。4点10分左右,该院执行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并以迅雷之势将阻碍人员陈某、简某带出并控制。陈某、简某见如此雷霆之状,立马交出了被保全车辆钥匙。而后,执行干警将被保全车辆扣押至该院并将妨碍执法的陈某、简某一起扣留至执行局。回到执行局后,南川法院对陈某、简某分别再次进行了释法教育,鉴于陈某、简某妨碍执法一事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且悔过态度良好,经执行局合议研究,对简某予以罚款500元以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