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库房囤积假鞋数额巨大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2-20 11:30:15  评论(/)

近日,三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上诉人钟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某最终获刑二年十个月。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无名库房内,堆积着满满的货物,这些货物中装的是标有“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而围着货物忙碌的正是钟某及其亲戚朋友。一年多来,钟某以平均每双鞋40-50元的价格进货,再加价以一百元左右的价格卖出,而市场上的真鞋最低要四五百元一双。“好景”不长,2016年4月25日,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朝阳区某村无名库房内销售假鞋,后公安机关前往该地将钟某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该库房内起获标有“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200双及标有“阿迪达斯”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300双并扣押在案。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约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被起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近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钟某的犯罪行为系未遂,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某以鉴定意见认定其犯罪数额过高,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其犯罪数额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经二审法院审理,涉案侵权产品被查获时均尚未销售,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故公安机关在无法查清侵权物品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委托鉴定部门对侵权物品的价值作出鉴定符合法定程序,鉴定部门参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出的结论,亦可作为认定钟某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二审期间,钟某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故钟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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