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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在银行办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及电话银行,后周女士的银行卡被他人异地消费2.2万元,为索还自己的银行存款,周女士将某银行告上法庭。北青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银行诉讼,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银行赔偿周女士2.2万元损失的判决。
2008年9月,周女士在银行开立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2012年7月24日12时46分至12时59分,在13分钟内,周女士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发生了5次消费支出,每次都是4400元,共计2.2万元。周女士收到消费通知短信后,当天13时42分便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民警出警将周女士送到银行卡开办处。
当月的27日,周女士就自己的银行卡遭诈骗一事向公安报案,该案已立案,现处于侦查过程中。根据该刑事案件中所附材料显示,上述5次消费支出均用于某旅游网上购买门票,购买门票所使用的电脑IP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地区,付款方式为电话支付,购买人付款时使用的手机号为辽宁省营口市手机号码,登记机主为李某。后以上购买门票的消费订单被取消,旅游网将2.2万元返还给李某名下借记卡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