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校院学生兼任助理目前区分为“学习型”及“劳雇型”两类,若属“劳雇型”,学校必须为学生纳保,有鉴于过往有学校以“学习”之名,行“劳动”之实,教育部今天(18日)发布“专科以上学校奖助生权益保障指导原则”,明确将“学习型”助理界定为“奖助生”,以区隔有劳雇关系的兼任助理,但各校未来必须为“奖助生”加保商业保险,这项原则将从8月1日起生效。
为了改善现行大专校院学生兼任助理的分流规定,教育部将“专科以上学校强化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原则”,修正为“专科以上学校奖助生权益保障指导原则”,并发函周知各大学办理。
修正原则将“学习型”助理改称为“奖助生”,并分为“研究奖助生”、“教学奖助生”及“附服务负担助学生”等3类,各校应订定校内保障奖助生学习权益的处理章则,并广征校内奖助生及教师的意见,同时得邀请校内学生自治团体代表参与相关会议。
教育部高教司长李彦仪表示,原则中明定“课程学习”的范畴,应为“有学分”的课程、论文研究,或为毕业条件,像是实习课、田野调查、实验研究等;至于“附服务负担”,指的是大专校院为协助弱势学生安心就学,提拨经费奖助或补助学生,并安排学生参与无对价关系的服务活动。李彦仪:‘(原音)以前的不管是研究的教学助理,或是教学型的助理,我们全部把它修订为叫做奖助生。’
李彦仪指出,各校在奖助生从事相关研究、服务期间,应参照劳基法规定职业灾害补偿额度,加保商业保险,以提升奖助生的保障;不过,相关保险费用在明年前,已确定由教育部编列经费支应。
教育部强调,这项原则将在8月1日起上路,学校在这之前,应通盘检视现有分流机制与章则规范,往后学校如未依原则办理,且未在期限内改善,将纳入教育部奖补助或行政考核依据。至于有关学生兼任助理与学校间的劳雇关系认定及争议,未来则回归劳动部订定的“专科以上学校兼任助理劳动权益保障指导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