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二年晋东地区土地典契 推荐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知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2-28 14:50:34  评论(/)

■山西阳泉小鱼儿

前几天,笔者到乡下旅游,在一农户家发现了一张宣统二年(1910)的典契,距今已有一百多个春秋,纸质泛黄、发皱,但字迹清楚,品相完好。整张典契为毛头纸质,呈白色,一尺见方,毛笔书写,竖排繁体字,从左到右,依次是:立典人王俊,因钱急用,今将自己羊圈岭地半亩,今情愿出典与刘奋荣名下耕种,受业后明典。价钱二十八千文,日后钱到地归,本主如钱不到,典主永远耕种受业。空口无凭,立典约为证。时间是: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同中人王景贤、王廷贵、王景宾、刘彦寿画押,代笔人史进贤画押。上盖官府大印。

土地典契是封建社会中比较常见的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发展到清朝,土地典契更加普遍化、制度化。清代法律在继承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对于典卖契约等行为有了更完备的规定,颁布了不少律令,还增添了许多更具操作**的立法。民间关于土地典契的习惯也较为丰富,经过不断实践,使得典契逐渐制度化,这对清代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发挥了历史**的作用。清朝末年,战争频发,民不聊生,买卖地产交易频繁,那时候,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草契或白契。立契后,向官府交税的叫税契。官府办理过户过税手续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加盖州县官印就成了官契或红契。

这张陈迹斑斑的典契,在晋东地区现身,虽说它早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研究清末时期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俗风情和土地交易有着特殊意义,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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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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