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产假延长到98天

法律法规网 作者:蓝蓝
来源 来源: 聊城窝窝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2-04-19 11:38:37  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小编注:此规定已基本结束讨论意见征求,即将实施执行。我们会员也在讨论此规定的施行问题:产假新规定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此规定开始施行时,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施行情况,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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