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生*照图片:女友告男友网上传*照女生败诉原因

法律法规网 作者:常青藤
来源 来源: 聊城窝窝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2-06-09 08:18:39  评论(/)

原标题:告男友传*照 女生败诉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猫扑、facebook等社交网站上接连出现了自己的*照,剑桥大学女生小霞(化名)认为是男友所为,但近日一中院二审以缺乏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3岁女生*照网上流传

  23岁的原告小霞与被告小辉(化名)曾是一对同居恋人,2008年小霞通过考试到英国读书,而小辉也考入国内某知名学府。小霞称,因为是跨国恋,二人一直都是靠网络交流和沟通,一次预告片聊天中,小辉要求她*聊,她没多想就同意了。

  二人两年后分手,分手一个月后,小霞在猫扑网等网站上看到自己的上述*照,她便以小辉的行为侵犯她名誉权、隐私权,小辉所在的大学未尽监管责任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学校认为他们没有义务监管学生的通讯内容,而小辉更是否认自己上传**照,称小霞曾在2010年4月6日找到派出所报案,小辉在派出所如实讲述了情况,此后小霞便经常给父母、老师打电话骚扰恐吓。

  根据中关村派出所的一份记录显示,当日小霞确实来报案,还用派出所的电脑登录了facebook的网站,并找到一组内容不同的4幅*照,以及发送该*照的账户所有人的个人信息、照片及联系邮箱。此外,小霞还在境外通过查询服务器等让国外机构出具一组《证明信》,称联系邮箱是小辉账户。

  法院:原告《证明信》不具有证据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霞发现的侵权事实发生在中国领域以外,故其在中国境外获取的证据应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才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虽然她现在提交的《证明信》经过了国内公证,但只确认了与《证明信》原件一致,并未向法院提交对《证明信》中的公章及签名的真实*予以认定的证据,且因《证明信》系在我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不具有证据效力。

  法院认为小辉虽对其邮箱有管理义务,但邮箱存在不安全*,且小辉称其与小霞恋爱时对方知晓邮箱密码,仅凭该邮箱不能直接确认上传*照的为小辉本人。

  最终法院以缺乏提供充分、有效证据,驳回了小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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