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审计,2013年,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全年组织卖*人次多达101871次。
检方对梁耀辉的指控称,其“情节特别严重”。那在有关卖*案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组织卖*超过十万次以上”又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统计卖*次数的法律依据可追溯至1992年,两高印发文件指出,“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的”,都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文件称,“‘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
哪些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组织卖*超过十万次”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对此,中国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早年屡现因“组织卖*特别严重”被处死刑的案例。1999年,法院认定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控制按摩小姐10余人、卖*114次,非法获利62950元,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