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制度的立法本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然而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这项制度却屡屡被滥用,甚至成为人情案、关系案的温床。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以至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与“依法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两者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适用起来很不规范、很随意。比如,有的不管有无“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界定也缺乏法律依据,仅以“认罪态度好”等酌定情节,便对一些重罪认定为“情节轻微”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还有的对于案情差别不大的一些交通肇事案等,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的提起公诉,有的却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与误解。
可以说,相对不起诉这一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不少被践踏。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会涉及到被害人、被告人、检察机关等,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会使“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悖论由此再次凸显,还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涉检信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规范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使以审判为中心得到切实贯彻,真正实现控审分离,体现检、法两家的互相制约。建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所有涉嫌刑事、职务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都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这样,不仅能够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和一定的程序参与权,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还可以从机制上消除各基层检察院在“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各行其是,以及执法标准不一造成的滥用职权、任*执法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