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不满男友遭郑姓女子抢走后,对方还传“一直对男人搁搁缠,真是贱货”等简讯骂她,愤而提告求偿50万元;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认为,简讯没散布至第三人,未损害郭女社会评价,判她败诉,可上诉。
郭姓女子提告指出,她和吕姓男子原本是男女朋友,因郑姓女子介入,她才与吕分手;郭女事后与吕男电话联络时,被郑女发现,对方抢过吕的电话,以**话语斥骂她。
郭女说,事后郑女2天内,连传7次传简讯,侮辱她“讨客兄”、“一直对男人搁搁缠,真是贱货”、“要卖找别人”,已侮辱她的人格、侵害名誉权,而且指她讨客兄、出来卖的内容,与*有关,涉及*骚扰,侵害她的*自主权益,令她精神上感到痛苦,因此提告要求郑女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所谓侵害名誉,是指贬损他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手机简讯内容,也只存在两造之间,难以认定有散布于不特定多数人或第三人,不足以贬损社会评价,因此判决郭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