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得判刑,卖吸毒器具呢?检察官起诉卖玻璃球吸食器当吸毒工具的医疗器材业者,法院判无罪;主任检察官林柏宏分析,因玻璃球非专供吸毒使用,但在法律上,卖吸毒用品的刑期比吸毒还重,不符比例原则,呼吁尽速修法改善。
根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贩售专供制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吸食品安全毒仅处3年以下徒刑,前者比后者重。
这起事件起于检察官起诉台中某医疗器材行张姓老板,贩卖玻璃球吸食器给安毒成瘾者,但法官认为该器具可用于化学实验,或当成水烟斗使用,并非专供吸毒,因此判无罪。
林柏宏强调,“贩卖毒品器具罪”并非恶法,建议删除“专供”字眼,改为“明知对方吸毒,提供工具或帮助吸食”,将刑责降低,不要比主刑重,才符合法律精神。
亚洲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主任王国治说,区分贩售吸毒器材或医疗器材,关键在使用者的“善恶”判断。
目前的刑事责任不符比例原则,尚未修法前,法官仍有裁量空间。
张姓法官说,“当法官20多年,从没遇过这种案件”,他强调,玻璃球并非专供吸毒使用,检方应严谨找出证据,否则很难定罪;该法条有修法的空间。
法界强调,承审法官知道业者贩卖的是吸毒工具,但贩卖毒品器具罪比吸安刑责还要重,不符合比例原则,才会判无罪。
资深侦查员说,逮到吸毒犯时,若只有吸食器没毒品,抓了等于白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