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姓女子与罗姓男子共处一室,遭妻报警抓*,但两人衣服整齐,不露痕迹。田女却立切结书,保证不与罗联络并赔偿20万元,陈女还可保留刑、民事追诉权。但陈女发现丈夫仍与田女联络后出招,向田求偿100万元。法官认为切结内容未限制罗不能与田联络,且已拿和解金,驳回请求。
陈女怀疑丈夫与田姓女同事有一腿,2014年12月利用两人出游并共处一室,报警方抓*,但两人衣衫整齐,正在看电视、吃东西。陈仍控告田女妨害家庭,并要求签立切结书。
田女在切结书坦承与罗通*多次,保证以后不再和对方见面、联络及发生任何关系,并同意赔偿20万元;切结书上写着,除赔偿外尚可保留一切刑、民事的法律追诉权。
后来陈发现两人仍有联络,认为自己尚保留法律追诉权,便指田女违反切结内容,以精神持续受创,要求赔偿100万元。田说,纵有通*,但已和解,陈不能再求偿;是罗打电话给她,非她与罗联系,未违反切结内容。
法官指切结书内容“尚可保留一切刑、民事的法律追诉权”,是指田没有给付赔偿或事后仍与与罗见面、通联及发生任何关系时,才得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