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报道,浩鼎收到解盲失败报告当天,中央研究院院长翁启惠女儿翁郁琇也有卖股。律师指出,若消息属实,恐涉及内幕交易,但仍须确认是否有主观犯意。
从实务上来看,律师说,内幕交易定罪不易,若要认定违法,指控她的人要有直接证据,能证明翁郁琇有主观犯意,如往返的资讯证明她对浩鼎解盲失败已事先知情;否则就要有证人出面指控,但也不能众口铄金。
针对翁郁琇在浩鼎解盲当天卖股报道,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相规资料提供给检调,对于周刊报道不便评论。
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规定,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条第1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的自然人、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10%股东、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的人。
依规定,具上述身份的人,或从这些人得到消息,实际知悉上市柜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消息时,在消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18小时内,不得买卖这家公司股票。
律师分析,依周刊报道内容来看,浩鼎在2月19日傍晚收到解盲失败报告,翁郁琇当天白天卖出部分持股,显然已在重大消息明确前18小时内,依规定不得卖股。
不过,律师分析,若翁郁琇事前的确不知浩鼎解盲失败,卖股只是单纯巧合,即无涉证交法第157条之1规范的内幕交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