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诉称:2013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在位于北京通州区的某会所内与顾客刘先生发生口角后,用拳头殴打刘先生头面部,又指使被告人王某名、杨某秋、胡某、朱某等多人对刘先生围殴,刘先生被打倒在地;刘先生起身后用脚踹该会所一员工,被告人王某名、胡某、杨某秋等多人再次对刘先生围殴,致使刘先生腰部骶骨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侯某、王某名、胡某、杨某秋、朱某先后接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王某名、胡某、杨某秋、朱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月16日14:00在通州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