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5年6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一(原告的雇主)的要求到被告二处领取桶装工业酒精(乙醇)。期间,由于被告二的过失致使酒精发生燃烧事故,导致原告深度烧伤。经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诊断为烧伤70%、深II30%、深III40%,头面躯干四肢均覆盖。原告认为,乙醇为危险化学品,对于此种危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专门设立存储仓库,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存储。本案中被告一违反法律规定存储危险化学品,被告二在领取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余万元。
2月17日14时,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