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吵架发生扭打 砍伤他人担责八成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13 08:59:18  评论(/)

精神病人赵某回家途中遇上黄某与李某吵架便旁观,因被黄某喊“走开”而发生口角,后赵某回家取刀折回将黄某砍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黄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及其母亲陈某诉至法院。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了此案,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的80%共计76 740.1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赵某在回家途经重庆市万盛东岳庙路边时,适逢原告黄某与李某在吵架,赵某遂在旁观看。黄某见状叫赵某走开,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扭打。在打架过程中,原告抽出皮带朝被告乱打,被告亦还手打了原告。之后原、被告二人经劝说分开,分别离开现场。

被告赵某离开现场后,回家拿了一把长约四十厘米的刀,用衣服遮挡藏于背后。之后赵某返回打架现场,并在返回途中打电话报警。民警与赵某到达现场后,原告也返回现场。警察在现场进行询问时,黄某仍对赵某进行辱骂,赵某即从背后拿出藏匿的刀具砍向黄某的头部、手部,民警随即上前将赵某抓获。

原告随后被送至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确认原告左手功能大部分丧失属八级伤残;左腕关节活动大部受限属十级伤残。2015年4月3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载明: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赵某有固定工资收入。

被告辩称,原告与李某吵架时,被告赵某出于好心上前劝架,原告反而对其打骂,原告的行为是导致此次纠纷的原因。被告赵某有收入来源,应由赵某自行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故意持刀将原告黄某砍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口角纠纷后未能冷静处理,在双方纠纷升级发生扭打的过程中,抽出皮带乱打被告,致被告心生不满回家拿刀。在双方返回现场后原告又再次对被告进行辱骂,导致被告持刀将原告砍伤。原告对自己的受伤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本院确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被告赵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告据此请求其母亲陈某承担监护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赵某有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人身损害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赵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赔偿。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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